水、气、危废等一个不落,企业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及后果!
本文总结了工业企业在水、气、危废等方面需要注意的各类事项,以及环保检查中常见的八种违法行为、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要求。
01废气超标排放
作为企业,也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环保设施,诸如调整原材料、优化生产工艺,安装环保设施等。但若环保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该单位废气排放浓度检测超标,则依然算是违法行为。
后果:
企业在环保检查时出现超标排放,首先可能受到的处罚是: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各类涉及废气排放的企事业单位,不但要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的维护,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应关注环保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加强自身的环保管理,自觉将污染物排放与新标准新要求进行对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02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企业设有食堂,产生了食堂油烟,但是未按照油烟净化设施。
后果:
企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03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企业已安装废气处理措施,却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企业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行为。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环保管理,保证环保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04违规排放养殖废水
养殖企业采用临时管道将处理站处理后的污水排至没有进行防渗处理的土坑内。
后果:
企业会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公安部门还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同时该单位利用渗坑违规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
05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企业安装了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行或者正常运行,但处理效率为满足要求,致使总排口的污染物浓度超标。
后果:
企业会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06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企业随意遗撒废矿物油、将废油随意出售给物资回收单位而非危废处理资质单位,也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环保部门或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企业责任人可能被刑事拘留。
法律要求:
沾染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7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直接投入使用
企业虽然做了环评,取得了环评批复,正式投入生产,但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后果: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法律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定办法》,建设项目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已实施自主验收,建设单位更应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开展自主环保验收工作。
08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的废水、废气按规定处置,但无相关废水、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直接的体现,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也逐渐增加了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作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单单是法律方面的要求,在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中,也应该通过自行监测,及时了解自身的排污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环保设施运行工艺,确保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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